【案情简介】
岳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路口转弯时,与傅某(未成年)驾驶后乘何某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傅某、何某受伤,两车受损。傅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何某于事发当日便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十数天后,后又到外地医院治疗二十余天。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岳某、傅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何某无责任。经对何某伤情进行鉴定,何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万元-1.2万元,误工期限150日,护理期限75日,营养期90日。
岳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为某公司,事故发生时岳某驾驶车辆系职务行为。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傅某父母赔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傅某父母赔付死亡赔偿金。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在对傅某父母进行赔偿时,就交强险部分未预留向何某应赔付部分,对何某的赔偿应如何进行?
【案例分析】
同一交通事故中存在多人伤亡时,保险公司应依据每个受害人的损失所占全部损失的比率予以分配,本案中保险公司未预留对何某的损害赔偿而对傅某近亲属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付,损害了何某的利益,故应计算何某损失与傅某近亲属所得赔偿款的比例,由保险公司按比例对何某进行赔偿。何某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的损失占保险公司在该限额内对傅某近亲属赔付额与何某损失之和的99%,故保险公司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内向何某赔偿9900元(1万元×99%),为543634元,何某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的损失占保险公司赔付的傅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与何某损失之和的15%,故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内应向何某赔偿16500元(11万元×15%)。何某的剩余损失因岳某与傅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50%即90974元,即保险公司共应向何某赔偿117374元。
【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何某264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90974元,以上共计117374元;何某剩余损失因傅某与岳某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故岳某承担50%,而岳某为职务行为,故由雇佣岳某的公司承担该份责任;剩余50%责任由于何某本人没有尽到提醒及注意义务,故与傅某的父母各承担一半责任。
本案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