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供热企业主张用热户清缴前些年拖欠暖气费,而用热户无一例外以供热未达标,不应全额交费作为答辩理由进行抗辩,双方的矛盾日益突出,针对该类案件,法院大都采取调解处理的方式结案,但个别案件因双方分歧过大只能依法判决,而在审判实务中作为用热户往往因为举证不能而处于不利地位。
因为,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采暖用热户拒付或拖欠供热费用,法院大都支持供热部门的诉讼请求,因为作为合同相对方,用热户依法交费是其应尽义务;而作为被告的采暖用热户则很少能够举证证明供热部门提供的温度不够。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采暖用热户需对自己的主张举证,但几乎所有采暖用热户都面临着举证困难的现实问题。由于平时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是虽有此类想法,但却不知如何获取有效证据,特别是在供暖结束后,采暖用热户举证更加困难,从而造成举证不能,无法举出充分、有效的证据。
供热纠纷案件标的虽小,但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它所涉及的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环境下绝不能等闲视之。这就要求供热双方都应提高法制观念,增强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对那些恶意拒付或拖欠供热费用的用热户,供热企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对于用热户,一旦发现供热企业提供的供热温度不达标,就要注意做好取证工作,比如可以请公证部门或是消费者协会鉴定温度、低温保持的时间、调查问题等,做好证据保全。
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亦考虑到作为个人的举证责任问题,若在实际查明情况中,供热企业承认提供服务存在部分瑕疵,或用热户提供个人测温的图片、供热季交纳多余电费、购买供热设施等证据,法院一般均会以供热企业服务不达标,应承担部分责任为由对用热户拖欠暖气费进行部分减免,以尽可能达到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