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王某购买了位于某市A区的房屋,但是常年在外地工作,甲物业一直为该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一天,王某接到了甲物业客服人员打来的电话,要求王某交2012年至今的物业费,王某觉得自己没有在该房屋住过,物业费可以少交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若王某想要少交物业费,在长期未居住的情形下,可以向物业申请房屋空置,经登记确认后,可以按收费标准的70%缴纳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