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为民 > 便民举措
房屋产权部分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作者:民二庭 胥彩霞  发布时间:2019-12-19 09:51:31 打印 字号: | |

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恋,双方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近年来,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于2016年开始分居。张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张某、王某于2014年与案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由双方向其购买房屋,在分割财产时,王某表示在房款中有10万元系其母亲所借。

该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最终判决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兼顾双方为购房所做的贡献大小依法予以分割。

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房,房屋产权部分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规定的“应当认定”是在出资人意思表示不明确的情形下的一种推定,若有证据证明该出资属于其他性质的则不宜推定为“赠与”。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