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因处于热恋或者出于共同生活、步入婚姻等因素考量,双方往往会产生较多经济往来,包括给付财物、给予一方亲人经济资助、共同购置大额财产如房屋等。但是,恋爱期间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有着本质区别,缺乏法定财产制度的保障,一旦双方感情破裂结束恋爱关系,就容易引发财产纠纷。曾经甜蜜的恋人,现今对簿公堂,将给双方生活都带来一定程度的难堪和困扰。要谨慎对待恋爱期间的财产问题,不要因为存在亲密关系就不放在心上,尤其是大额财产的处置,最好是事先商量清楚,并且落笔为证。
根据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公民自愿处分民事权益且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应当例如,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登记在具有购房资格的一方名下,如果双方对于产权未作出明确约定,则不具备购房资格一方的出资可能被认定为债权。又如,一方出资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对方名下,该种情形可能推定为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在登记完毕后一般不允许撤销。如果对于购房目的和出资等未作出明确约定,在无其他证据佐证购房系出于结婚目的且相当于给付彩礼时,分手后出资方要求对方返还房产或者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属于己方的诉求很难得到支持。如果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实际系借名买房,应当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仅凭出资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系借名买房关系,此种情况下出资可能会被认定为系债权,而不能据此取得房屋的产权。此外,在购房过程中,应避免现金直接交易,否则也可能出现无法还原事实,虽然出资但最终得不到认定的情况。
恋爱期间,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有可能是共同生活消费,有可能是赠与,也有可能是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如果双方在恋爱期间存在借贷关系,分手后出借方要求借款方偿还本息的,出借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仅凭转账凭证起诉的,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恋爱期间双方具有亲密关系,共同生活消费、赠与财物等情形都较为常见,接受转账一方如以此为由提出抗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于数额较大超出日常消费范畴的转账,法院可以结合双方消费习惯、生活需求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对于额度不大的转账,如无明确约定,或者是具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等数额,则存在不被认定为借贷的可能性。对此,如果恋爱期间的转账系基于借贷,最好是形成书面协议或者留存其他证据,以避免无法实现债权或者重复偿还的风险。
另外需要提示的是,感情破裂虽然遗憾,但如果不可避免发生了财产纠纷,还是应当如实陈述交往过程中的事实,不能因为所谓背叛、失恋等带来的痛苦就歪曲事实、隐瞒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