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七里墩法庭受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海某诉请称要求被告陈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1160.9元。
经庭审查明事实如下:原告海谋在天水市秦州区某村西口经营一家洗车行。2018年11月22日8时30分许,被告陈某在途经海谋的洗车行时,被正在洗车的海谋将洗车水溅到身上,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在互相推搡的过程中被告将原告的鼻子打伤;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轻微伤。当日,原告到天水市某医院住院治疗16日,被诊断为鼻部外伤、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头部外伤、右眼外伤,花费医药费10364.7元。2019年1月8日,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陈某处以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法庭审理核算出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904.3元。
本案属于侵权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将水溅到被告身上,本是一句道歉就能平息的小事,但因双方未理智处理,致冲突不断升级,双方在互相厮打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对原告因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被告应当予以赔偿,但本案中被告系正常在人行道上行走,无法预见会有水溅出,原告经营的洗车行门外便是人行道,其经营活动不能影响行人的正常通行,本案的起因是原告的行为破坏了城市的公共秩序,故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本案一审判决被告陈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海某各项损失共计16904.3元的70%即11833元。双方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均未上诉,被告也自动履行了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法官寄语:人行道是专为行人提供方便行走的道路,商户不得占道经营,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城市环境整洁,希望大家各行其道,尽而避免不应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