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为民 > 便民举措
要想履行更优化 合同约定要明确
作者:民二庭 孙婷  发布时间:2019-12-11 15:31: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事实部分没有争议,被告也承认收到了货物,但被告对货款却以各种理由给原告不予支付,并且对给付的金额争议较大,但经法庭给双方当事人多次做工作进行协商,最后达成了调解,化解了双方矛盾。

原告某副食部系个体工商户,主要出售糖、酒农副产品等货物,被告陶某经营秦州区的一家酒吧。2015年原告为被告提供酒水,截止2019年9月21日被告陶某欠原告货款3979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不予支付,原告起诉至院。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拖欠的货款,但被告说自己没有钱归还,希望原告在金额与履行时间方面都给被告宽限一点。

本案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被告陶某欠原告某副食部欠款39794元及利息5000元,共计44794元。被告陶某于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1万元,于2018年7月-11月的每月26日前每次归还3000元,剩余欠款19794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陶某不按期履行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则自逾期之日起原告即可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欠款及违约金(以未履行欠款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按约定支付了货物,买受人就应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双方在合同中也应当明确约定逾期不予支付等相关法律条款,优化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