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是堂兄弟关系,被告张某丙是王某乙妻弟。2016年9月3日,王某甲自愿给王某乙父亲发丧,张某丙无证驾驶三轮车往墓地运输物品,在从墓地返回时王某甲乘坐张某丙驾驶的三轮车上,王某甲明知三轮车不能载人,且明知张某丙因守夜整夜未休息,其仍未听王某乙堂哥的劝阻乘坐该三轮车返家。当张某丙无证驾驶该三轮车载着送丧的人行驶至本市某公路边时发生侧翻,形成交通事故,造成王某甲等人受伤。王某甲当天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因脾脏破裂、行脾割除术等;2017年12月,王某甲因锁骨骨折取内固定再次在医院治疗后出院。经王某甲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某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甲属八级伤残,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分别为120日、60日、90日。王某甲要求王某乙、张某丙共同赔偿其损失共计152264.24元。
另查明,王某甲于2019年2月仍找王某乙的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争议焦点】
一是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二是王某甲的损失如何承担的问题。
【案例分析】
一、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中,从查明事实看,王某甲受伤时间是2016年9月3日,被告王某乙给原告王某甲支付医疗费的最后时间是2017年12月12日至26日,2019年2月21日,被告王某乙家属仍答应与王某甲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王某甲主张损失的诉讼时效因王某乙同意履行义务而发生中断,应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王某甲的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王某甲的损失如何承担问题。从查明事实看,被告张某丙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该车的原告王某甲受伤,而张某丙和王某甲均是自愿无偿给被告王某乙父亲送丧的义务帮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张某丙是为被告王某乙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其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原告王某甲损害,王某乙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张某丙明知三轮车不能载人,也明知自己没有三轮车驾驶资格,其在从事义务帮工的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错,原告王某甲主张张某丙与王某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予支持;但是,原告王某甲作为成年人,明知三轮车不能载人,其不听王某乙堂哥的劝阻而乘坐三轮车,增大了其本人受伤的风险度,王某甲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王某甲的合法损失234947.79元应由王某乙、张某丙依法连带赔偿40%即93979.12元,其余损失140968.67元由王某甲自行承担,但王某乙给王某甲已支付26346.16元,应从93979.12元中折抵,故王某乙给王某甲再实际支付67632.96元,并由张某丙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某乙、张某丙连带赔偿原告王某甲各项损失67632.96元(不含王某乙实际支付的26346.16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辆为他人无偿帮工时,一定要小心谨慎,拒绝疲劳驾驶、无证驾驶,在帮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驾驶人员要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