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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是借款还是赠与?
作者:民一庭 张悦  发布时间:2019-12-06 16:35:16 打印 字号: | |

某的丈夫马某两年前因病去世,在去世前,因儿子儿媳想要购买商品房,马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为儿子、儿媳支付了部分购房款40万元,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现李某的儿子儿媳闹离婚,要分割财产,李某认为该笔房款属于儿子、儿媳的借款,应当偿还。儿媳认为是父母给儿子儿媳的赠与,不应偿还,李某无奈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该购房款是出借款还是赠与。庭审中,原告李某就其主张借款的事实未提供双方有借款合意的证据,二被告就其主张赠与的事实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在法律意义上,鉴于父母没有义务出资给子女买房,子女成家立业已经不属于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阶段。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购房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度过经济困难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故对本案购房款应当认定为借款,二被告负有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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