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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横祸 法院判决显正义
作者:民一庭 张悦  发布时间:2019-12-06 15:42:18 打印 字号: | |

2018年7月的一天,孙某乘坐公交车回家途中,车辆在行驶中右后轮胎突然爆,爆炸冲出的气浪及炸开的钢板造成的冲击力至乘坐位置处于爆轮胎上方孙某双腿受伤。事故发生后,孙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天后转院至西京医院治疗164天花费医药费共计45万余元,经鉴定机构鉴定,孙某左下肢损伤属八级伤残;右下肢损伤属十级伤残。因在协商赔偿事宜过程中,孙某与公交公司无法达成一致,孙某遂将公交公司及该车辆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孙某在乘坐公交车时,因车辆轮胎爆炸导致受伤致残,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孙某的赔偿责任,因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故对孙某的损失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公交公司赔偿,经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共赔偿孙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2万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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