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法院七里墩法庭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赵某以被告袁某拖欠其劳务费为由,将袁某起诉至法院。赵某在诉状中称,2016年其在某工地做搬运工,袁某为该工地包工头,工程结束后双方对劳务进行结算,确认袁某拖欠赵某劳务费6000元,并向赵某出具欠条一份。后赵某多次向袁某主张权利,袁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法庭受理案件后,发现在赵某的诉状中被告住址不明确,电话也无法联系,于是向赵某进行询问,赵某称袁某住址现已拆迁,电话也是袁某几年前使用,现在的联系方式他并不清楚,要求公告送达。如需公告送达,被告必须下落不明,且只有事实清楚明了,原告的诉请才能得到支持,以免扩大不必要的损失。但法官在对原告证据进行审核时发现,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有一字与原告名字不符,原告称系书写错误,他当时也并未发现。由于事隔多年,原告除该份欠条外并未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又无法联系,此种情况对原告非常不利,在法官分析利害后,原告表示先予以撤诉,待其找见被告后再另行起诉。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主张债权首先要固定证据,债权凭证中的名字和金额不能出错,如有可能尽量书写详细,并将每次主张过程予以留痕,以确保债权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