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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作者:民二庭 赵青霞  发布时间:2019-11-28 09:00:43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法院受理一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被告系公司及个人。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要求按合同暂计至某年某月某日),之后逾期利息利随本清;依法判令被告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某某抵押的房产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庭审中,各被告均认可借款的事实,对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数额也基本上无异议,希望银行先不要对抵押的房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宽限一定的还款期限,表示会尽快还款。

院认为,作为原、被告之间的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自然人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向被告依约履行放款义务,被告却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庭审中各被告均表示对借款事实以及数额认可,故法庭不再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最后陈述阶段,直接进入调节程序。各被告均表示现在没有能力及时偿还借款,但只要原告给予一定时间,一定尽快还款;原告则表示,还款期限无法延长,银行有自己的专属做账系统,迟延一天就会生成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被告认可原告所述全部诉讼请求,只是在还款期限上存在争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达成的一致意见意愿,达成调解协议。因此,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当有明确贷款条件,要求贷款人年龄一般在18-60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有还款付息的能力。具体需要贷款人身份证,户口证明、婚姻状况、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情况证明、征信报告、贷款用途使用计划或声明等等,确保借款到期之后当事人能够按期还本付息。

温馨提示:理想的贷款政策可以支持银行作出正确的贷款决策,对银行经营作出贡献,其次是为了保证银行贷款的质量。正确的信贷政策能够使银行的信贷管理保持理想的水平,避免风险过大,并能够恰当的选择业务机会。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