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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有风险,交易需谨慎
作者:民二庭 张婉琴  发布时间:2019-11-27 11:41:35 打印 字号: | |

陈某经营一家灯具生意,2016年4月22日到12月4日间王某在陈某店铺购买了共计50196元的灯具。陈某为王某安装完毕后,指导2016年7月份王某向陈某支付了20000元货款,2017年1月20日王某又通过微信转账向陈某支付10000元,剩余的20196元货款王某未再支付,灯具全部安装完毕后,王某未支付该笔交易的货款,经过陈某多次催促王某于2017年10月15日向陈某支付了10000元,此后,多次向陈某催要无果,无奈之下诉至院。

法院在受理此案后,王某称购货是事实,之前一直是积极支付货款,现在欠款也是事实,但是不同意支付利息,工程上付款没有时间限制,利息不同意承担希望陈某能给他一定的时间。因王某对于欠款数额均认可,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陈某提出让王某于2019年11月31日前支付6494元,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剩余10000元于2020年5月1日之前付清,利息予以放弃,王某对于陈某的调解意见均同意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法庭予以调解结案。

    市场交易,信义为先,要依法申报资产,不要违法经营,要依法开发建设,不要违法违规,要工程质量合格,不要偷工减料,主次要分明,依法守信,文明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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