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产生未婚夫妻身份。按照传统习俗和习惯,订立婚约时往往要求一方或双方给以对方一定的财物,这里将按习俗、习惯给付的财物称为“彩礼”。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法庭受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杜某与罗某于2017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农历腊月初八订立婚约,杜某为了与罗某订缔结婚姻,先后给付罗某彩礼121200元,并于2018年4月1日按照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现因与罗某缺乏了解,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起诉至藉口法庭,要求处理。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杜某要求罗某返还彩礼121200元,罗某辩称在与杜某订立婚约期间有过一次流产,不应该全部返还,应该予以部分返还,法官经过调查了解到罗某确实在和杜某同居生活期间有过一次流产,并向杜某详细的阐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杜某同意罗某返还彩礼78000元。
法官提醒:“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里的“应当予以支持”包括全部支持,也包括部分支持、甚至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