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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法院 藉口法庭止纷争
作者:藉口法庭 王甜甜  发布时间:2019-11-18 15:34:23 打印 字号: | |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民间借贷日趋活跃,且借贷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普通民众的风险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导致民间借贷风险渐增。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法庭受理的一起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张某某于2014年7月至8月分两次向裴某某出借5万元和3万元,口头约定月息为10%,但在庭审中发现张某某在提供借款时分别在两笔借款中抽除5000元和3000元,约定的月息远超法律所规定的利率,且没有明确的还款时间。在庭审中,因被告裴某某经济能力无法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某全部借款以及部分合理利息,审理法官在征得原告张某某、被告裴某某的同意后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确定由被告裴某某分三次偿还原告张某某全部的实际借款本金及合理部分的利息。最终,原被告满意的走出法庭。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1、应当以实际出借的资金作为借款本金,对于出借后又收回的部分不能够认定为借款本金;2、我国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的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4%,对于超过36%的部分无效,应当依法退还;3、在书写借条或者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保证债权到期后能够及时主张权利;4、债权人应当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避免超过3年诉讼时效致使债权人败诉的风险增大;5、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应当考察债务人是否有还款能力,保障债务人借款期限届满后能够履行还款义务,以保障自身权利。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