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底,王某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凌某,房租为每月140元,凌某居住使用至今。因该房屋地处秦州区某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之内,2017年11月,王某与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自协议签订后15日内搬出并移交房屋。王某自协议签订后便通知凌某搬出该房屋,要求凌某限期交还房屋并支付拖欠的房屋租赁费,但凌某迟迟拒不搬出。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2019年4月24日,法院作出判决解除了王某与凌某之间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并判决凌某搬出所承租的秦州区某地房屋,并将该房屋恢复原状交还王某;凌某按每月140元支付拖欠王某自2018年1月至实际交还房屋时止的租金。
执行中,执行法官多次到凌某所租住的房屋,并未找到凌某本人。后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执行法官终于找到了凌某,原来,凌某白天待在儿子租住的房子和老伴照看孙子,晚上才去自己租住的房子休息。交谈中,凌某向执行法官诉说了自己的苦衷,自己家里困难,况且自己也年龄大了,并不是不愿搬离,而是搬离后无法找到更便宜的居所,凌某希望法院能帮助其申请一套廉租房居住。
考虑到凌某年事已高,法官对其耐心释法,告知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并告知凌某可以到居住社区申请廉租房,再三的劝说下,凌某也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表示自己也无能力搬离房屋。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同意申请执行人代其履行了办理房屋的义务。目前,已将凌某租住房屋内一切物品清点造册后,整齐分类包装,交还给了凌某。至此,一起交付房屋案件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