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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纳入失信名单,提出异议被驳回
作者:执行局 王一明  发布时间:2019-11-13 11:34:03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杨某王某达成借款协议,约定王某杨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两个月,还款期限为2018年7月。到期后杨某未还款。2018年11月,潘某杨某王某三方在《承诺保证书》中约定:“本人杨某2018年5月21日借到王某人民币100万元,此款由王某妻子卡号汇出,截止2018年11月15日,尚欠王某人民币90万元,在2018年11月30日前若不能偿还全部借款,本人愿意把某小区住房及本人的宝马车(车牌号甘E××)抵押给潘某作价90万元。由潘某代本人杨某偿还借王某90万元。本人积极自愿配合潘某办理涉及住房及车辆的一切手续,宝马车贷由杨某负责,(其中某小区住房作价55万元,宝马车作价35万元),此承诺书也得到王某本人的同意。由本人杨某潘某王某盖印认可,并照此执行”,潘某杨某王某在该协议上签字捺印。

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故状诉到院,请求处理。庭审中确认,杨某王某先后还款28万元,潘某表示杨某归还王某10万元是本金,剩余18万元由其与王某另行协商处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2019年5月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杨某2019年6月7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潘某借款72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3090元,减半收取计6545元,由被告杨某负担。此后,杨某未按调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于是,潘某于2019年6月11日申请执行,院于2019612日受理,并于6月14日给杨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其支付案件款749269元。同年6月17日,网络查询反馈显示,杨某名下有号牌号码为E××宝马牌轿车一辆,6月24日,杨某在本院陈述“我目前确实无钱向潘某归还本案的借款”,7月1日,潘某以杨某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书面申请将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审查,本院于次日将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杨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服,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争议焦点】

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符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纳入条件。

【审理结果】

驳回异议人杨某的异议请求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以下列出的六种情形将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本案中杨某自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生效以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其名下有宝马汽车一辆在接收到法院的报告财产令时未如实报告财产,其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与第四项之规定,符合纳入失信黑名单条件,故此法院依法审查后驳回其异议请求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