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2月25日,吕某1驾驶二轮摩托车带着吕某2、吕某3前往同学宿舍聊天饮酒,当晚21时许,吕某1驾驶该摩托车带着吕某2、吕某3回家时,因车辆行驶速度较快,失控碰撞到路边护墩至吕某3当场死亡,吕某1、吕某2受伤。事故发生后吕某1、吕某2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2损伤程度属重伤一级。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郊区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员、超速、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2、吕某3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3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1月24日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郊区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吕某2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吕某2为四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法院裁判】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吕某1犯交通肇事罪。在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判处被告人吕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2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23835.7元。
【争议焦点】
针对案件中被害人被评定为护理依赖的情况下,后续护理期限的确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定残后的护理费是随着护理的延续而产生的损失。从上述司法解释来看,应该是判决一次性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一次性赔偿,赔偿义务人的经济状况不是很好,可能使他们的生活一下子处于极度困难的境地。也可能造成执行困难,过大的一次性赔偿金额,往往使赔偿义务人无力承担,导致判决难以执行,一次性赔偿判决后,可能会出现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完毕后不久,被害人死亡的情形,被害人获取这笔款项后,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这就产生了实质上的不公平。
【案件评析】
就本案来说,吕某2的年龄仅为19岁,正值青春年少,在交通事故发生前身体健康,生活完全自理,不需要依靠父母照料,但在事故发生后,经鉴定吕某2为四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综合考虑吕某2的年龄、健康状况、并参考其生活自理的范围,护理期限应确定为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