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齐某、王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手机微信,王某销售给齐某假冒中华、苏烟等各类卷烟共计价值59306元;2016年7月开始,被告人齐某将从被告人王某处和微信号为“诚信AAA”(身份不明)处及其他渠道购买各类卷烟,用于销售牟利,销售金额共计124699元;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玉泉镇非法经营烟草时被当场查获,所查获各类卷烟价值101566元。
【法院裁判】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公诉刑诉(2019)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王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王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分别达到226265元、59306元,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判处被告人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案件评析】
如何认定犯罪数额直接影响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销售金额往往易于认定,难点在于尚未销售的卷烟金额如何认定。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特别是未销售的烟草的金额计算问题,采取不同的标准:一是对于伪劣的烟草制品,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二是对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计算方法如前。然后,在此基础上,比较犯罪的轻重,以为确定对相应犯罪行为适用哪一个罪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