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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赠予一方房产,能不能反悔?
作者:民一庭 刘欢  发布时间:2019-11-12 19:35:43 打印 字号: | |

张某,男,今年66岁,丧偶,膝下有一女。李某,女,今年48岁,离异。二人通过微信聊天相识后感情升温较快,李某遂从出租屋内搬到张某家中生活。起初,李某对张某照顾有加,张某便同意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赠予李某,前提便是李某要照顾张某为其养老送终,二人遂签订了赠予协议,但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二人共同生活两年后,张某的女儿从外地打工回家,坚决不同意二人生活在一起,更不同意张某将房产赠予李某。张某也后悔当初签订的赠予协议,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处理。

我院受理该案后,法官认为该案系家庭内部纠纷,最好进行调解处理。因此在开庭前,提前通知当事人来法院进行了调解。通过法官的耐心劝导,进行普法教育,最终双方同意解除了房屋赠与合同,但张某也给予了李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法官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对于不动产而言,其中的权利转移是指不动产的产权过户登记,所以房产赠予合同在房产没有过户到被赠与人名下时,赠与人有权撤销。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