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系现役军人。经他人介绍,高某与郭某(女)相识并按当地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高某给付彩礼86000元、购买金戒指、金项链、金耳钉、结婚衣物等共计花费18000元。2018年1月24日,二人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8年11月6日,郭某生育一男孩,经司法医学鉴定作出结论,排除高某是郭某所生男孩的生物学父亲。后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退还彩礼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秦州区人民法院七里墩法庭判决解除高某与郭某的婚姻关系,郭某返还高某彩礼7000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当忠实,互相尊重。”婚姻承载着社会赋予每一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夫妻双方互相尊重、彼此忠实,是确保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前提。
秦州区法院七里墩法庭审理本案时从依法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维护无过错方正当利益出发,综合法、理、情、礼等诸多因素,析法说理,作出判决,具有极大的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