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与小兰系恋爱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热恋,两人决定买房。小明的父母出资150万元购买了100平米的住房一套。为了表达爱意,小明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将小兰列为共有权人。但之后,两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决定分手。小兰提出她是共有权人,房屋有自己的一半。小明表示房子是自己父母出资,小兰没有出一分钱,没有小兰的份额。双方各执己见,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既然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双方为法定公示之房屋产权人。本案中,小兰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分割财产。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为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房屋购买过程中,因为登记小兰为共有权人,可以视为对小兰的赠与,但这里的赠与是以小明和小兰结婚为前提的,不能结婚情况下,如果平均分割,显然有失公平,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故给小兰分配了10%的份额。
法官温馨提示,恋爱甜蜜的同时,也应了解相应法律行为会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免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