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双方常有生意上的资金往来,2018年9月6日,张某分四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李某转账4万元,后双方因为该笔款项关系恶化,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归还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不能提供李某书写的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佐证借款的事实,向李某转账的凭证为标准转账用途为借款,且双方银行账号在本案五笔款项转款日的前后数天,由多笔其它资金频繁来往,张某主张双方上述资金通融行为实为多笔连续性借贷并无证据佐证,张某与李某间借贷合意、借款用途及交易方式存疑,且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与手机通话内容显示,本案诉争的4万元转账款明显存在第三方债务的特征,故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温馨提示,如果通过支付宝、微信方式支付借款,应签订书面合同、写清楚利息、记录交付过程、核实担保情况并记清还款方式,这样才能有效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