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营运需要获得许可,是否许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明确答复,本市某公司将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诉至法院,近期,秦州区法院审理一起涉及交通班线营运行政许可的案件,因被告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而败诉。
原告为本市某运输公司,从事县内班车客运业务,公司拟扩大生产经营,向某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班线客运营运许可,该部门未处理,原告购置车辆申请准入营运,交通部门认为班线营运饱和而不受理其申请。某公司不服,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许可营运班线。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班线客运经营,必须获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由该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审查审核,决定是否准许营运许可,直接决定不予受理申请,并无合法的根据,法院即裁判撤销了不予受理决定,责令该部门对申请事项重新处理。
本案的警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公权力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行使,才能及时准确、稳妥调节、化解各类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