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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法无人告知权利保护、不是正当的抗辩理由
作者:行政庭 王佳  发布时间:2019-10-30 15:05:29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一起劳动争议纠纷的案件,因超过法定时效,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是本市某国有企业职工,该公司因破产重组,职工全部被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2013年原告在重组后的某集团公司下属分厂工作,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年底该厂停产放假,给职工每月只发生活费;2015年原告被集团公司发文调动至下属的供热公司,原告报到后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上班,集团遂通知其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养老金缴纳至解除合同之时。2018年原告要求集团经济补偿被拒绝后,以不懂法无人告知仲裁,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集团公司给付自工作起的经济补偿金及利息、务工损失等,被仲裁委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即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集团公司支付自工作起的各项补助和损失等,经过法院审理,该案仍因超过法定的起诉时效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仲裁和诉讼的事实理由需谨慎,不懂法无人告知权利保护的理由,不是法定的免责情形,也不能引起时效中止、中断的结果。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