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村法庭审理的一些离婚案件中,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户籍地址或者现居住地址及电话均无法联系到被告,而在有限的审限内,法院只好依法适用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按照公告确定的时间缺席审理。那么,没有被告参与庭审的离婚案件,法院在判决时,能否以被告下落不明、夫妻无日常联系而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继而判决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呢?
2019年4月,林某起诉丈夫韩某要求离婚,双方的两个未成年儿子均由林某抚养,韩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林某陈述的离婚理由为:韩某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且自2018年7月下落不明,对家庭极不负责。小天水法庭受理该案后,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自2010年5月结婚至今已共同生活近十年,且育有两子,夫妻之间理应建立较好的感情基础;二人在日常生活中虽有矛盾,但并不必然导致感情破裂,且双方分居时间较短,林某亦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判决驳回林某的离婚请求。
办案法官认为,被告下落不明并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被告未参与答辩、质证的情况下,原告仍负有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义务,且如若原告有意不如实提供被告联系方式、隐瞒关键事实,法院将难以查清案件事实,因此,类似案件法院会更加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审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