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3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位于天水市秦州区玉泉路口秦州区人民医院家属院的朋友家中吃饭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天水市秦州区玉泉路出发,行驶至天水市秦州区皇城路远航汽修厂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李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86.35mg/100ml。
【审理情况】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李某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案例评析】
危险驾驶罪属较为典型的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其犯罪客观方面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驾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本案属一起典型的危险驾驶案件,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35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李某系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该行为依法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应从重处罚,但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又可从轻处罚,故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其判处上述刑罚。
【法官说法】
自刑法修正以来,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现象已得到极大的缓解,但是仍然有人对此抱有侥幸心理,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是应当遵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相关部门也需密切配合,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做好普法宣传工作。通过举办普法知识竞赛及宣传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的形式提高群众法制意识。
加强巡查监管。通过对事故频发、交通拥挤的路段加强巡查力度的方式,帮助群众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定。
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在对相关违法人员进行处罚时,要加强对其的思想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 ,从而起到更好的警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