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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致人伤害会获刑吗?
作者:刑庭 董雨欣  发布时间:2019-10-24 15:27:52 打印 字号: | |

2019年3月23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蒋某和同监室罪犯程某在甘肃省甘谷监狱监室因琐事发生撕扯,程某用拳击打蒋某面部,蒋某即在程某面部击打,致程某一颗门牙当场脱落,另一颗门牙松动并于次日中午脱落。程某经医院诊断:11、12牙脱位。经甘肃忠正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程某11、12牙缺失,牙槽窝空虚,21牙稍松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鉴定:蒋某患精神分裂症,蒋某2019年3月23日在甘谷监狱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审理中,程某表示放弃对蒋某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对被告人蒋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蒋某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2014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蒋某被依法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裁定减去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公诉机关和指定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原判余刑五年零七日,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合并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七日,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蒋某在服刑期间不能够控制自己的情绪,冲动致人轻伤,他承担了该有的责任,同时也警醒服刑人员一定好好接受改造,时刻提醒自己不能冲动,应冷静处理身边的人和事。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