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甘××号小型轿车在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北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佳水岸小镇香港伟才幼儿园路段时,与在此施工的吴某、高某及施工车辆甘××号发生碰撞,致吴某、高某、刘某受伤,车辆受损。现场施工人员罗某和路过的马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民警随同120急救车将伤者送往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急救,并对刘某抽取血样检验酒精含量。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刘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酒精含量140.21mg/100ml。
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城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高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与吴某家属、高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刘某赔偿吴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73万元、赔偿车辆损失1.6万元,赔偿施工设备6000元;赔偿高某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均已履行。吴某家属对刘某的肇事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车辆受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审理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各种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生命只有一次,我们都应该珍惜,保护自己的同时也不能让别人受伤,掌握方向盘的司机们要确保安全行驶、谨慎驾驶,避免车祸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