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第(六)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乡镇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政府职能部门行政作为的案件,被告某职能部门委托了当地人大的部门负责人以法律顾问的身份出庭,原告就对方代理人的身份当庭提出异议。
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告委托的代理人虽有律师资格,但是,其工作单位为当地人大常委会,不符合上述中央的规定。合议庭即当庭通知被告和其委托的代理人退出诉讼,保证了诉讼案件的执法程序和执法过程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