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商品的品牌效应作用越来越显著。商标作为品牌最重要的元素,一经注册,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或者容易导致混淆的近似商标。在市场经济领域,生产商、经销商都需要有注册商标的品牌受法律保护的意识,来与不明的商品,更容易出现侵犯商标权的现象。
近日,秦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某国内某公司知名商标的案件。
上世纪九十年代,上海某家化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某文字的商标,核定为香皂、药皂、浴液、洗面奶、花露水、爽身粉等商品上使用,有效期至2027年10月。经过多年使用,该公司的某文字商标被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中国公众广为知晓,但是,市场上假冒该公司商标销售的商品也日渐增多,该公司投入巨额资金多形式打假维权。2017年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到我市某区百货商行,购买了标有该公司某文字商标的产品、进行证据保全。经公司检验,购买的该商品并非是本公司生产,即认为某商行以营利为目销售商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商行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在店铺张贴告示赔礼道歉消除不利影响。
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释法说理,某百货商行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的商品赔偿了部分损失,取得了上海某家化公司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侵权事件得到了圆满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