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平南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的民间借贷案件。
王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因李某搞工程资金紧张,便向王某借款3万元用于周转,并当场写下欠条一张,双方约定了借期及利息。借款到期后,经王某多次催要,李某一直推诿不还,王某便诉状到院,要求处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王某一直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办案法官向王某做了询问笔录且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王某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日后王某未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