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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恶意欠薪“有恃无恐”,法院依法讨回“血汗钱”
作者:天水郡法庭 赵雪  发布时间:2019-09-05 19:19:49 打印 字号: | |

今年4月,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法庭受理了一起恶意拖欠农名工工资的案件,因该案涉及到农民工众多,天水郡法庭迅速开通涉农维权“绿色通道”,快立快审,优先适用诉前调解程序。赵某开始有恃无恐,辩称双方未形成劳务关系,在无法提供证据后又辩称发包方未给其支付报酬,故其不应给多名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法官对证据进行快速审查并庭前质证认为依法应当支持邢某等多名农民工的诉讼请求最后经过法官耐心释法,入情入理,反复被告赵某的工作,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约定被告赵某于2019年5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邢某等多人拖欠的劳动报酬66280元。

然而,近日多名原告再次来到秦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处理原来在调解书生效之后,赵某以其它工程未给其结算工程款为由,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无赖之下,邢某等多名农民工相继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引起秦州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由天水郡法庭成立特殊案件执行团队负责推进。天水郡法庭迅速成立“快执小组”,加班加点联系被告赵某,快速适用一系列执行措施,最后将欠款执行到位。

农民进城打工,有许多是通过相互介绍、上门找工做,由于劳务市场供求比例失调,加上多数农民工是文化偏低,一直处在农村人纯朴、诚信的思维环境中,将心比心相信老板不会克扣他们的“血汗钱”,所以许多工人并没有“用工合同”、工码单、欠据等“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些老板正是利用他们的弱点故意不给农民工留下任何“杷柄”拖欠工资就有恃无恐,想给多少就多少任其决定。

针对这种情况,大部分案件法院采取“举证倒置”原则,即如果民工举报工资拖欠,老板拿不出不欠资证据,则其可能要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后果。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进行举证责任分配时,农民工也必须承担一定举证责任,如在什么地方做工,有没有人证,物证等,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平等性,避免事实上形成劳务关系而老板有意识地逃避法律情况的发生。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天水郡法庭为拖欠众多农民工工资案件审理开设绿色通道,快立快审,证据审查采取“举证倒置”原则,同时要求原告适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在庭前证据交换、质证环节查明案件事实,直接进入调解环节。在执行环节,法院联合房管局、工商局、镇政府等多个部门,对被执行人实行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等措施,在短时间内解决了执行难题,体现了司法公正,严厉打击了恶意欠薪行为,高效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