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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保底分红不担风险,其性质如何界定?
作者:天水郡法庭 赵雪  发布时间:2019-08-29 15:38:29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王某2013年起在天水某民营医院工作,2017年3月1日,该医院与王某签订《天水某民营医院参股协议书》,协议约定王某参股56万元,但不参与医院经营管理工作,在其离职时一次性返还股金及分红,并保证每年给予保底分红100800元,王某依约支付给天水民康医院56万元。王某于2019年3月4日辞职后,多次向此民营医院要求归还本息,该医院均未归还,王某无奈之下遂状诉到院请求处理。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案涉56万元的性质是借款还是投资款。

【案例评析】

签订投资协议,应有投资各方关于经营管理、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等方面的约定。本案中,王某天水某民营医院签订的《参股协议书》,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但协议约定王某只投资入股,不参与管理,并且约定每年保底分红100800元表明王某并不承担风险,即不管王某投资该医院的盈利状况如何,医院都必须按约定按期向王某给付固定回报,可见,王某对该医院投资并非共享收益。另外,《参股协议书》中并未约定,如此民营医院因经营造成亏损,王某应分担该损失。综上所述,实际上王某天水某民营医院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协议内容实质为王某出借资金给该医院使用,双方并非真正的投资合伙行为,协议对投资回报分红的约定应视为利息的约定,对投资期限的约定应视为借款期限的约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

【笔者后语】

一般而言,投资意味着投资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具体表现为,投资人按约定方式享有投资收益、分担投资亏损;收益越高,投资人回报越高;亏损越多,投资人分担亏损也越多,也即投资回报、亏损金额是不确定的,回报时间也是不固定的。

而借贷的特点在于,不管借款人使用出借人出借款项是否有收益以及收益大小,借款人均应按约定到期还本付息。这里出借人的利息回报是确定且固定的。至于亏损,则无需与借款人共同承担。

概言之,投资即“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而借款是“固定回报,不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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