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七里墩人民法庭受理了原告王某起诉被告马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18年12月2日9时许,原告之子白某驾驶三轮电动自行车载原告王某,行驶过程中与被告马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同向刮撞,原告王某因事故受伤。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白某、马某负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另外,被告马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系机动车,却未依法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庭审中,被告马某辩称交警部门认定双方系同等责任,故对原告的赔偿应当由原告与白某承担按份责任,马某只愿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法庭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马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系机动车,却未依法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再按照责任划分进行赔偿。因原告的各项损失并未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与原告之子白某负同等责任,但被告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故对被告要求与白某承担按份责任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据此,法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马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2129.57元。
法官提示:交通事故发生后,并不是所有损失都按责任划分赔偿,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强制购买的险种。温馨提示机动车所有人在购买机动车时切记及时购买所需险种,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