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小天水人民法庭在公开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时,旁听人员高某某等无视法庭纪律,在开庭审理时录音、录像,并随意发表意见,经多次劝阻无效。高某某等人的行为严重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并对法官人格尊严及司法权威造成威胁,情节恶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为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秦州区法院小天水人民法庭当庭对带头闹事的高某某予以训诫教育,并责令其退出法庭。庭后,高某某向法庭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无知对法官履职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诚恳地向法庭道歉,法庭也予以谅解。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加大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既表明了法院依法维护司法权威的坚定决心,切实保障了法院工作人员的人格尊严,维护了法院正常工作秩序,也是为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营造正常工作环境的必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