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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不能随意界定和理解
作者:行政庭 萧雅  发布时间:2019-08-23 11:28:57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结一起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

本市某经济开发区不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条件,通过相关单位的沟通,商定由该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收取不动产登记的材料,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某购房人2017年购得商品房,因与某开发商约定办理不动产登记超期,遂诉诸公堂,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开发商持某建设部门收取不动产登记材料的凭证抗辩,民事诉讼裁判结果支持了购房人的部分请求,开发商违约责任确定为递交材料之时。购房人不服裁判结果,向某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申请公开其收取不动产材料的依据、程序和办理期限等相关信息,该局答复其无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职责,收取材料属于内部过程信息而不予公开。购房人不服答复,向秦州区法院起诉,申请撤销答复判决重新答复。通过审理,判决撤销答复,由某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按照申请内容重新处理。

启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获得信息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公开。除此之外,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理由充分目的正当,行政机关即有义务公开,否则,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不当理由,有违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背离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设计初衷。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