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离婚案件。原告唐甲诉被告唐乙离婚,该案在送达时发现被告唐乙系上门女婿。在审理中,被告又提出因原告母亲系其姑母,其才做了上门女婿。主审法官追问后发现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视其婚姻无效。法院审理中发现该案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已共同生活了二十年之久,但仍为无效婚姻,应被宣告婚姻无效。
法官建议:我国《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禁止结婚及婚姻无效的条款,但由于广大农村地区经济水平落后,农民知识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从而导致了“近亲结婚”现象的出现。现阶段,国家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建设,对于法律意识的提高已刻不容缓,社会各部门都应高度重视对群众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为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更应加大重视力度,通过对案件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进村进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为法治建设打好头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