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建设是关系到农民生活的大事,秦州区人民法院皂郊人民法庭最近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原告高某与被告天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签订了《秦州区某镇某美丽乡村》合同书,约定由被告预售给原告位于秦州区某镇三层砖混结构的房屋1套,原告预付被告房款15万元,被告本应于同年10月31日前将该房交付原告使用。但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遂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房款共计18万元。该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及收款收据中无被告天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在此种情形下,原告的合法权益随意被侵害,本院通过庭前庭后的调解,有效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农民的利益。原告作为农民,15万元对于其家庭来说,数额巨大,在法庭的努力下,原告仅10天就领取了款项,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法庭的工作也取得了当事人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