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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严重妨害民事诉讼 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
作者:立案庭 杜永霞  发布时间:2019-07-29 18:15: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出具了首个“司惩”案号决定书,对唐某作出司法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的决定。原来,当事人唐某在法院工作人员送达诉讼文书的过程中,多次拒收并在电话里警告、威胁送达人员,更在现场送达过程中,唐某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撕打、辱骂等,态度恶劣,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最终受到了严厉的惩处。

该起事件缘起一个装饰装修合同案件。2019年7月26日,原告天水某医院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唐某与另一被告陕西某装饰公司共同连带返还原告超付的工程款433891.98元;判令二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垫付的民工工资59350元,垫付的材料款38645元;判令二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更换被告施工不合格灯具费用3000元等诉讼请求,法院在受理该案后,依法在给被告唐某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过程中,被告唐某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撕打,妨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据此,秦州区法院对唐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并于7月26日将其送交拘留所采取拘留措施。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个人或者单位,决定采取拘留、罚款措施的,文书案号为“司惩”。本案中唐某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还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影响,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司法权威及诚信体系建设带来巨大的负面冲击对于这类行为,法院将加大打击力度,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拘留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