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上下楼相邻关系。原告住上层,被告住下层。2016年,因原告家地暖漏水的问题,造成被告家渗水,墙面及吊顶不同程度受损。2017年,原告两次赔偿被告刷墙等费用。2018年8月,原告改造其地暖,再次导致被告家渗水,因渗水赔偿事宜,被告多次去原告家找原告商量,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天辰综合事业管理部与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北关派出所对此事进行过调解。后被告对其家中的吊顶重做,墙面重新粉刷,对产生的费用双方产生分歧,被告每天去敲原告家门找原告商量赔偿事宜,但原告未给被告开门。经本院现场查看,原告家防盗门确有小窝。
【争议焦点】
被告多次击打原告家的防盗门,致原告家的门上出现小窝,虽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外观受到极大影响,原告的权利是否可以救济?如何救济?
【案例分析】
公民的物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规定,权利人的物权受到第三人侵害,权利人可以依据被侵害的状态要求侵害人恢复原状、修理或者更换,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恢复不了的进行修理,修理不了的进行更换。本案中,原、被告因房屋漏水赔偿事宜产生纠纷,被告多次敲打原告家的防盗门,原告家防盗门出现损害,虽不影响正常使用,但该损害状态不能恢复原状或修理,被告对原告的财产造成的侵害,应当承担更换的侵权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更换防盗门费用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更换防盗门的费用,因该纠纷产生系原告家地暖漏水引起,被告欲找原告进行协商赔偿事宜,但原告也未积极配合,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自身存在过错。被告应通过正常渠道解决该纠纷,多次击打原告家防盗门致其损坏,应承担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另参照防盗门的市场价值、折旧,酌情支持1000元。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海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贺小荣更换防盗门的费用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