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某工作人员误将刘某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款12000元打入武某银行账号,经多次催要返还无果,镇政府将武某诉至法院。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小天水人民法庭审理了此案。
2017年1月,某工作人员在向相关农户发放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款时,误将刘某的银行账号填写成了武某的银行账号,导致银行依据相关账号向有关农户转账时,除了向武某账号发放了其家庭应当享受的6000元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款外,还将应当发放给刘某的12000元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款打入武某账号。法院审理认为,武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和举证,应视为其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武某在领取自己家庭应享受的6000元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款后,还占有误打入其银行账号的刘某的12000元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款,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对该款依法应当限期返还,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武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天水市秦州区某单位返还打入其秦州农村合作银行天水镇支行XXXX账号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款12000元。判决书送达后武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