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1日,秦州区人民法庭天水郡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蒋谋与杨某于2008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12日办理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生活中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原告先后几次起诉至法院离婚,本院驳回原告诉请后,希望夫妻二人能够念在婚生女尚且年幼还需要父母的陪伴,并期待能够在照顾女儿时候可以重新培养夫妻二人感情。但事与愿违,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并未有所起色,蒋某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和杨某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且女儿由杨某抚养。
庭审中,杨某表示同意离婚,女儿由自己抚养,但蒋某每月要支付2000元的孩子抚养费,蒋谋认为杨某要求的抚养费过高,不愿达成调解意见,双方因孩子抚养费问题意见分歧较大,僵持不下。经过庭审了解到原、被告婚后所生女儿一直是由被告在抚养,原告没有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也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原、被告就孩子抚养费同意调解的前提下,法官给原、被告阐明了孩子抚养费的相关法律知识,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但同时也要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
最终案件以调解结案,法官认为调查案件时应该更多的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对子女的日常支出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尽量准确把握子女的实际需求,在此基础上与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之间作出平衡,从而确定支付抚养费的数额,确定抚养费数额不应低于本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最低保障,也不过分高于子女的实际生活、教育及医疗支出。
温馨提示:孩子在成长初期,最需要的是父母的关怀和照顾。孩子需要的是父母给予孩子的爱,是轻言细语,是温柔怀抱,是玩游戏时的欢笑,而不是用钱财堆积起来的缺失的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