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6日冯某与邓某通过协商约定,邓某将出租车转让给冯某,冯某一次性付清车款,车主邓某从公司领回车辆押金及燃油补贴费给冯某,但直到2017年11月8日车辆报废之后,邓某就一直没有将之前承诺的车辆押金及燃油补贴费给冯某,经冯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起诉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法庭。
经审理查明,冯某与邓某系朋友关系,因转让车辆的过户费较高,冯某与邓某便口头约定,不再支付3000元的过户费,但是冯某认为该车辆所产生燃油及顶灯钱、押金,应由邓某支付。审理中邓某辩称这些费用应由出租车公司报销,但出租车公司并未报销,为何要我支付给冯某,虽然合同中写明,但是我们也是双方口头约定,并且有证人能够证明,故邓某拒不履行上述费用。
法庭认为,双方口头约定并已经认可这一事实,邓某按理需将押金及燃油钱数支付给冯某,但车辆的顶灯钱应由出租车公司支付。经法庭主持调解,冯某固执认为车辆顶灯钱还是应由邓某支付给自己,调解未果,法院最终判决。
俗话说听人劝吃饱饭,如本案当事人遇事可以冷静的分析事情本身,听得进别人的劝,此事根本没有必要到闹到法庭。既耽误了自己的时间,也影响了朋友之间的关系。其实事情本身没有那么复杂,凡事各退一步,将会海阔天空,不必执着于眼前的小盈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