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施工修路引起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
2018年8月9日,原告席某在被告天水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的麦积大道工地干活时,被同一工地干活的被告杜某驾驶的渣土车撞伤。受伤后,原告席某在天水手足外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席某左上肢挤压伤、左侧肋骨多发骨折,经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原告席某住院期间被告杜某垫付医药费23309.12元,原告席某自负医药费1552元,因受伤给原告造成了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现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秦州区人民法院做了相应的调查,对于席某在天水手足外科医院住院治疗的过程中涉及的其他身体部位的治疗不予赔偿,其住院期间用于治疗其他疾病的药费应当从中扣除。在法院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各被告按期履行了赔偿义务,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