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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案由确定问题
作者:皂郊法庭 张楠  发布时间:2019-07-18 09:48:45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一方面随着城市房地产建设的激烈竞争和逐步饱和,另一方面农村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新农村建设的迅速发展,继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农村建房热后,各地农村新一轮的建房热潮正在兴起,如何确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案由,市司法实践当中最棘手的问题。

近期秦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17年5月12日,原告张某1被告张某2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1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给被告修建位于天水市秦州区砖混结构住宅一套,该工程完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建房余款,原告遂诉至秦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余款

首先,本案在案由的确定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案由应确定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还是承揽合同纠纷?本人认为,立法者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承揽合同中独立出来,是考虑到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才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符合立法本意。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