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缑某与案外人万某系同村村民,2013年3月15日,缑某向万某借款4万元,约定月利息2分,并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9月18日,魏某向万某借款2万元。同年年底,缑某告知万某,其将万某借给他的4万元转借给了魏某。2016年2月7日(2015年农历腊月29日)晚,在魏某家中,经三人同意后,魏某偿还了2013年3月15日至2015年2月17日二人向万某借款的利息1万元,并对万某借给缑某与魏某的两笔借款及2015年2月17日至2016年2月7日的利息12000元进行了结算,以上共计72000元,当场出具了借条一份。2016年2月,魏某向万某偿还了2万元本金。借款到期后,万某一直向二人催要,但二人一直拒不偿还,因魏某下落不明,2017年6月28日,万某起诉缑某至本院,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于2017年8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缑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万某借款本金52000元及利息(按双方约定月利息2%计算,自2016年2月7日起至付清时止)。判决书生效后,万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缑某偿还万某借款本息共55000元,缑某分别于2017年10月20日、2018年4月28日支付3万元、25000元,万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法院当日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的执行。2019年1月8日缑某起诉要求处理。
【争议焦点】
对于缑某与万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产生的诉讼费及执行费应由谁承担。
【审理结果】
一、魏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缑某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55000元;
二、驳回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建议】
日常生活中借钱在所难免,借钱容易还钱难。法官建议,在给别人借钱时,应当留下充分的证据,保证人对借款进行担保的,应当在债权人对保证人催要时,及时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因保证人怠于承担保证责任所产生的损失,由保证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