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杨某因生产需要,由原告某电力公司功用三相380V动力电多年。2015年农电改造时原告将被告原有的电能表更换为智能电能表。在电能表更换前后,被告的用电线路均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2017年10月,据电能表的自动统计,被告当月应缴电费为5718.81元,除在预付余额中自动冲抵42.28元之外,被告一直未缴纳剩余的电费5676.53元,截至2017年12月21日,又产生了违约金624.42元。
此外,双方在因电费产生纠纷之前,被告的动力电用电线路曾经因刮风下雨导致断线,被告自行用绝缘防水胶布将断了的电线重新包裹、连接。之后,被告所在的平南镇某村出现了电力故障,经原告派人排查后,认为是被告对断了的电路处置不当造成的问题,遂将被告的电能表的出线抽离,并一直没有恢复,之后该村的电力故障消除。因被告逾期未缴纳电费,原告停止对被告的供电至今。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电费系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导致,由此产生的电费应由谁承担。
杨某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审理依据】
原、被告之间的供用电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权利义务的分界点是被告的电能表,原告负责将电能送至被告的电能表,并对相应的送电线路进行管理维护,被告则对电能表之后的用电线路进行管理维护,并按照电能表的有效计量结果在缴费期限内向原告缴纳电费,被告主张原告没有给电能表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但《农村安全用电规程》规定:“电力使用者必须安装妨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因此原告没有义务给被告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即便因用电线路漏电产生了额外电费,也应当由被告承担。涉案电能表的检定结论为合格,因此该电能表的计量结果有效,被告应当缴纳相应的电费。因被告没有在缴费期间内交清电费,原告要求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由被告承担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2月21日的违约金624.42元,本院予以支持。
【审理结果】
杨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某电力公司支付拖欠的2017年10月的电费5676.53元以及截至2017年12月21日的违约金624.42元。
【法官建议】
供用电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无法避免的,在供电与用电过程中,双方都应当尽到自己的义务,安全用电。若因漏电原因导致电费产生,应当区分责任。本案中,产生的电费系漏电所致,并没有实际用电,但漏电原因是用电线路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是用电方的责任,因此用电方应当足额交清电费,否则将进一步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