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罗某与王某甲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了长子王某1、女儿王某2、次子王某3。次子王某3于2013年3月去世,王某3生有一子王某。2019年2月,王某甲去世,生前在某银行有三笔存款,共计17800元,各继承人因该笔遗产的分割产生纠纷,王某将自己的祖母罗某与伯父王某1、姑母王某2起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王某认为自己的父亲虽然去世,但作为法定继承人,自己可代位继承祖父的遗产。罗某、王某1与王某2认为,王某3去世后,其妻子改嫁,已不属于王家的人,所以遗产与其无关。因本案的原、被告之间系近亲属关系,为避免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恶化,办案法官通过一再给双方做工作,案件终于得到了调解,王某起诉的本意不是为了钱,而是觉得其父亲虽然去世,但仍是王家的一员,其有权利代位继承,被告王某1与王某2页放弃自己应继承的份额,王某的遗产最终归罗某一人继承。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故本案中,王某有权代位继承其祖父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