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年底,经熟人介绍,秦州区某村男青年青年宋某与邻村女青年张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春节双方领证后举行婚礼,但新婚当晚双方便产生争吵并打架,此后的三天两人一直矛盾不断,张某遂返回娘家生活。
2019年3月,宋某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经法院再三调解和好无效后,双方离婚。双方离婚后,宋某再次将张某及其父母状诉法院,要求其退还收受的彩礼。
案件审理中,张某及其父母情绪激动,认为宋某悔婚,按照农村习俗,彩礼不退,此外宋某还应向张某返还“折休费”。但宋某则认为其与张某婚前了解较少,未建立感情,婚后双方打架彼此受伤,已没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必要,此外因给付彩礼,导致宋某家庭困难,按照法律规定,张某应当返还彩礼。办案法官对双方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充分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紧抓案件的争议焦点,并邀请介绍双方认识的媒人参与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张某及其父母返还宋某彩礼8万元。
农村彩礼高昂,一旦双方婚姻或者婚约失败,往往涉及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按照农村乡俗,男方悔婚时,彩礼不退,女方悔婚,双方退还收取的彩礼。这与婚姻法的规定不相一致,所以在处理彩礼返还的问题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切实化解双方的矛盾,真正达到案结事了。